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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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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发表时间:2011年07月29日关键词:担保物权北京-朝阳区王德军910165335910179578摘要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指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1]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在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增多,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以及相关商事、经济类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已基本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过程。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秩序的最后保障,期间也审理了大量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案件,据统计,仅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从2000年至今审理的数千案件中,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就占了案件总数的70%左右。近年来,国家为清理多年来形成的不良资产案件,相继批准成立了多家与各大银行对口的资产管理公司,其主要职能就是清理不良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高效利用。各大资产管理公司以收购的形式受让其对口银行形成的不良资产,后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实现其债权,但实践中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不是已经破产,就是根本无力偿还,此时,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成为债权得以实现的唯一保障。在向担保人主张债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担保物权善意取得的问题。目前,我国现行《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虽对此已作出规定,但过于简单,不够细化。为此,笔者通过参阅大量判决资料及法律文献,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研究。,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是指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1]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在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增多,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担保物权就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上规定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是担保物权最直接的功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伴随着交易,影响债的目的实现的交易风险,既有不可抗力,市场行情变化等客观风险,也有债务人逃避债务等主观风险。在债的各种担保方式中,担保物权具有物权的支配效力及优先受偿效力,不受债务人及担保人的整体财产状况变化的影响,在确保债权实现的作用方面比其他担保方式更为可靠、有效。而债的担保,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的桥梁。债的担保不仅能为商品流通、资金融通提供安全保障,而且能够引导与促进商品交易合同或借贷合同本身的订立。担保物权作为担保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克服及预防信用危机,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具有其他法律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的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法律制度。[2]古罗马法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奉行与贯彻“任何人不得将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及“发现己物,我即收回”的原则,赋予所有权人完整的追及权,即使受让人是善意的,所有权人仍有权向其请求返还,可以说罗马法是不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的原则,即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于他人占有,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如果占有人将财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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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