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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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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公司法第四条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所谓资产收益权,主要体现为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同时,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规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会)的职权。对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如何保护?股东提起要求分配股利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受理案件后应如何审判?这己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在新公司法司法解释草案征求意见的研讨会上,这也是大家争论的问题之一。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对股利分配请求权可以从抽象与具体两层意义上探讨。股东投资于公司,即可享有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但这种意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能否实现,即能否转化为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股东会是否依法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等多项条件。具体意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依据股东会依法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支付特定数额股利的权利。有的学者认为,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不具有可诉性,只有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可能通过诉讼加以救济。还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抽象还是具体意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均具有可诉性。笔者之观点则不同。具体意义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当然可以通过诉讼得以救济,但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也并非完全不具有可诉性,否则,只要股东会不对是否分配股利作出决议或者作出不分配股利的决议,使股东无法形成具体意义上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在此项权利上就没有任何救济渠道了。但是,股东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依据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提起诉讼,更不因此项权利的抽象存在而自然享有胜诉权。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股利,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应如何审理,要区分不同情况决定。第一种情况,股东会已经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但公司以种种借口拒绝向股东支付股利。这时,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股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裁判予以支持。因为此时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己属于具体意义上的权利,并随股东会分配股利决议的作出,转化为债权性质的确定性权利,具有可申请执行的效力。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对一案所作出的判决,仅对起诉的股东具有法律效力,对未起诉的其他股东不具有既判力,因为案件的争议标的仅涉及个别股东的权益。第二种情况,股东会未对是否分配股利作出决议,甚至根本未依法或依章程召开股东会(包括多年未召开股东会)。这时,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股利,虽然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尚属于抽象意义上的权利,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案件。而且,应否受理案件与公司己经有多长期间未分配股利无关,只要当年召开的股东会作出是否分配股利的决议,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案件。但是,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裁判公司是否应当分配股利,更不能裁判公司应当分配多少股利,而只能裁判股东会应当依法就是否分配股利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议。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决定公司是否分配利润的决定权属于股东会,股东不能在股东会尚未就公司是否分配利润作出决议之前行使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人民法院无权代替公司决定是否应当分配股利,尤其是在这一判断尚属于商务判断而非法律判断时。在此类案件中,股东起诉的权利依据是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请求往往表述为请求分配股利,但实际上应是请求法院裁判股东会就是否分配股利作出决议。所以,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原告变更一下诉讼请求,以更有利于案件审理,但不应因此而拒绝受理案件D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对一案所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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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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