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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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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07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05-24【生效日期】1992-05-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长春市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5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权属登记制度,保持地籍信息资料的现势性,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项权利拥有者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四)国有、集体土地主要用途(含地类,下同)变更。(五)国有、集体土地地项权利变更。第四条第四条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第五条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受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三)负责变更地籍调查。(四)负责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审核、报批。(五)负责填写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审批表、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绘制地籍图和宗地图。第六条第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加以阻挠。第七条第七条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二)城区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行政区下列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事项:、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变更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三)各县(市)、郊区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行政区下列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事项;、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的变更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利及主要用途变更登记。第八条第八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依法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第三章一般登记程序第九条第九条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依照变更申请、变更地籍调查、审核批准、变更注册登记、更换土地证书的程序进行。第十条第十条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他项权利以及主要用途变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项权利拥有者,均应在有关批准文件生效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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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