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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两人三次卖淫不宜认定情节严重精华版.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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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两人三次***不宜认定情节严重容留两人三次***不宜认定情节严重作者: 时间:2013-05-14 浏览量457 评论0 0 0容留两人三次***不宜认定情节严重【案情介绍】王XX,女,1967年生,2006年因涉嫌介绍***罪被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2年2月14日因涉嫌组织***罪被刑事拘留,经查其于2013年2月14日下午容留两名女子向三名男子***,同年3月23日被逮捕。【办案经过】2012年3月24日,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指派杨秋兰、昌洪伟律师作为王XX涉嫌容留***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员联系,让其安排会见。多次会见被告人,沟通案情。作为辩护律师,经阅卷及与被告人交谈,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容留***罪属情节严重不能成立,并结合其他量刑情节为其作了罪轻辩护。【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王X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卷宗,认真研究了起诉书,并多次会见被告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刻的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涉嫌构成容留***罪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容留妇女***情节严重有异议。关于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一、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容留妇女***情节严重不能成立。首先,被告人容留妇女***三次,不应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即王XX容留妇女***三次以上不属情节严重。因为《解答》是20年前制定的,且是为专门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而制作,现在《刑法》已经将容留妇女***规定为犯罪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已经废止,而《解答》是针对《决定》做出的解释,《解答》的法源已不存在,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刑法》1997年10月1日实施后,关于容留***的问题至今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法条中的“情节严重”没有规定具体认定标准的情况下,辩护人认为不能随意认定情节严重。否则,违背《刑法》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符合世界多数国家刑事立法的轻刑化价值取向。其次,对于***行为,客观地说从1992年至今20年间人们对***行为比以前有了较大的宽容。司法实践中,大量的***行为也不必然具备构成犯罪的质的规定性,有的作为犯罪处理,有的作为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处理。《人民法院报》2009年5月29日第5版刊登的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钟彩明容留***案件,三次没有认定为情节严重,即没有适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情节严重的规定,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组织、容留、介绍***罪的量刑标准也没有将多次认定为“情节严重”,由此看来1992年《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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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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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