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预拌砂浆.docx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预拌砂浆济宁市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预拌砂浆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预拌砂浆市场调控管理机制,规范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行为,促进我市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济宁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拌砂浆管理工作。第二章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 按照以市场为导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规模发展情况,科学制订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济宁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第六条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确定并对外发布济宁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建设预审申请。未通过建设预审的,不得进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第八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二)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生产规模总量要求;(三)符合保护耕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四)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要求;(五)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六)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并配置相应的产品输送设施和设备;(七)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场地应满足生产需要;(八)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预审报告;(二)申请表;(三)说明书;(四)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五)预拌砂浆实验室建设计划;(六)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后,应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未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

预拌砂浆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yzhfg888
  • 文件大小38 KB
  • 时间201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