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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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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doc:..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合建[2007]134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主体工程、相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地下管线)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 本文件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5米的基坑;或深度<5米,但建设场地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和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二、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将有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纳入主体工程一并发包。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同主体工程一并发旬,不得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可择优将深基坑工程发包给同时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来承担;对不同时具备三者资质的单位,提倡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三、 建设单位应当对深基坑相邻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作调查记录、摄影(拍照)、布设标志。对相邻建(构)筑、市政道路等已出现裂缝、沉降等现象,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如遇特殊地下工程设施(人防、隧道等),建设单位应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系,并按照有关工程设施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深基坑工程的周边若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会同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及有关专家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五、建设单位应依法发包,并监督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各责任主体单位在职责范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六、建设工程开工前应依法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七、 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八、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关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一)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工程;(二) 开挖深度超过7m的深基坑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但地质条件、环境条件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工程;(三)设计单位或施工图审查中明确要求需进行论证的深基坑工程。九、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机构报告。十、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设计文件,其设计文件加盖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印章。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施工图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同时明确下列内容:(一) 设计文件应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监测要求、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预警值;(二) 注明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和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三) 基坑支护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四) 提出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具体措施,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十一、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环境调查报告和安全专项方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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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