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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198人诉S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代理意见(同名35614).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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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198人诉S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代理意见(同名35614)刘某等198人诉S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作为刘某等198人诉S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的原告代理人,我们参加了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并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现结合本案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举报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足,证据确凿。(一)非法占地行为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足。原告所在的张家楼村,共有土地2000亩左右,现在已经被全部占用,有的盖起厂房,有的修建道路,有的修建花园。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45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土地的依法需要经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2011年3月15日,原告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得知,山东省人民政府曾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作出《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H县2010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号)、《关于H县2010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号)、《关于H县2010年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1]×号)、《关于H县2010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H县2007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H县2008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8]×号)等6个征地批准文件,共计征收原告所在村土地800亩多一点。张家楼村2000亩左右的土地全部被占用,但办理批准手续的只有800亩,因此,在原告所在张家楼村还有将近1200亩的违法占地行为。为此,原告提供了土地承包证以及山东省政府的相关批文,证明非法用地事实的存在。(二)原告举报违法占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足。2011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查处非法用地书面材料,请求被告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被告签收。为此,原告提供了非法用地查处申请函及邮寄单等证据,充分证明被告收到了非法用地查处申请函。该举报行为符合《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13条、17条的形式及实质要求。被告对收到原告的材料的事实也没有异议。二、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行为的职责(一)被告没有按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被告至少应该提供以下法条规定的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件,证明履行了相关职责。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该条规定表明,被告在受理文件后,要根据管辖权进行审核,如果不作出相关行为,视为当事人举报符合管辖权。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后者举报人。被告没有给原告相关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文书,表明原告举报材料符合立案条件,被告应该立案。如此看来,依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九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被告如果依法履行了职责,应该提供领导批准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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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