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空主权
一、空气空间
二、领空
三、领空主权
四、航空法中没有“无害通过权”
一、空气空间
空间
空气空间
外层空间
航空
航天
空气空间法
(air space law)或称航空法(air law)
外层空间法
(outer space law)
“国际空间法”
(international space law)
一、空气空间
空气空间:AIR SPACE,通常称“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
一、空气空间
关于空气空间的早期争论:
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
国家开放天空,允许航空自由
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上述对峙。
二、领空的概念
: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
: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国家领土是立体的)
二、领空的概念
:
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二、领空的概念
:
平面边界(?):领海的宽度未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的规则,且存在一种以单方行为拓展领海边界的倾向,并形成了领土国对拓展水域的实际控制,其上之领空亦随之受到控制。
领海,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到12海里。
单方拓展领海边界,如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防空识别区(一般认为应类同公海)等。
二、领空的概念
:
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
-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后,没有任何国家抗议卫星轨道侵犯了其主权,因而很快就确定了对空气空间的主权并不意味着向外层空间的无限延伸。
二、领空的概念
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分界线:
-以不靠空气作依托的人造地球卫星运行轨道最底点作标准,一般约100-110公里高度为界,一般认为较有说服力,比较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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