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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付指南 - 延付指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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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延期付款办理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办理网站及登录方式
办理网址:
初次登陆请用以下用户名进入:
企业代码:XXXXXXXXX
用户名:admin
密码:12345678
admin为企业机构管理员,用于创建和管理本企业的业务用户,企业机构管理员不能直接操作业务,所有贸易信贷的登记业务只能由企业业务用户操作。企业机构管理员可以管理企业内部的所有业务用户,包括创建用户,初始化密码和授予系统操作权限等。(详细操作手册请在办理网址中的常用下载中下载)
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自2008年10月1日(含)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的延期付款,须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逐笔登记。
延期的起始时间从进口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右下角的报关单签发日期开始计算。
企业延期付款可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总额*--(已确认付汇额度--延期付款注销确认金额)。
企业延期付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不再执行年度累计发生额管理。
一般企业的延期付款基础比例为20% 。
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等值5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延期付汇比例限制。
企业进口代收项下对外付汇时,如银行向企业交付货运单据后90天(不含)后对外付汇的,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代收项下延期付汇时,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延期付款登记信息,并按照企业申请付汇金额与系统中该笔延期付款可付汇额中较小金额办理对外支付手续。“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进口代收项下电子底账的核查、核注以及结案操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企业延期付款操作流程(仅红字部分在外汇局柜台办理)
企业签订延期付款合同(有延付条款的)
合同登记
(企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登记)
提款登记
在延期付汇额度内系统自动确认
未约定延付条款而实际发生延付的)
(海关签发之日起90天后15个工作日内同时在网上登记)
企业在网上指定付汇银行
外汇局特批
超额度
企业到银行办理付汇
银行在系统中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汇的注销
(包括贸易信贷系统和核查系统的注销)
延期付款的办理步骤
企业进口延期付款登记包括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和在网上指定付汇银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由银行为企业办理。
合同登记。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手续;
提款登记。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录系统办理提款登记手续,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
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
企业进口延期付款的额度管理
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总额的20% 。
因生产经营及自身结算特点需要,企业预计本年度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将超出前12个月进口付汇总额20%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对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的延期付款进行核准确认。
外汇局系统每晚对企业延期付款的提款登记进行逐笔确认工作。额度内的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超过额度的在”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
注意事项
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对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的延期付款进行核准确认,须到外汇局柜台办理。
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的修改,如企业对该笔关单办理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如要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进行修改,须到外汇局柜台提出申请。
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所需材料
企业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见汇综发〔2008〕157号附件);
(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况;
(三)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确认超额度的单笔延期付款
企业申请确认超过延期付款额度,在系统中显示为“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见汇综发〔2008〕157号附件);
(二)企业上年度进口、购付汇(含延期付款购付汇)情况;
(三)企业已签订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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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