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DOC:..主权在民——《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会计学院会计学1402班20141904985梁文鑫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把社会契约论简括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凌驾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为找到一种把公正的社会秩序与合法的政治权力结合起来的最佳方式,这种结合形式把“权力”和“自由”这两个对立的概念有机的协调起来,在否定一切特权的前提下,保证人民的自由和其他权利不被削弱,使每个缔约者的人身和财产可以得到维护和保障。而且,可以看出,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缔结的结果是民主制而不是君主制。主权在民思想是卢梭社会理论中最具有价值的内容,是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卢梭根据他的“公意”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在卢梭看来,“公意”是指导国家各种力量和治理社会的最高原则。他说:“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意”构成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卢梭指出,社会契约赋予政治共同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止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公意所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所以说国家主权应该而且只能属于人民,而人民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卢梭提出并论述了人民主权的一些基本原则。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卢梭说:“主权既然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卢梭说:“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前一种情形下,这种意志一经宣布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并且构成法律。在第一种情形下,它便是一种个别意志或者是一种行政行为,至多也不过是一道命令而己。”第三,主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说:“由于公约的性质,主权的一切行为一也就是说,一切真止属于公益行为一就都同等地约束着照顾着全体公民:因而主权者就只认得国家这个共同体,而并不区别对待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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