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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意见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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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作者:陈青汪洋昉王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本文简析“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显现这种修改的立法本意,折射新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方向,再结合鉴定意见的属性,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把握,理清鉴定人出庭保护、鉴定意见专家评议等配套措施,以便司法鉴定性证据在实践中能有效地贯彻实施。关键词鉴定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作者简介:陈青、汪洋昉、王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18-02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作为中国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制度一直处于改革进程之中。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中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做出了调整,用“鉴定意见”代替了传统的“鉴定结论”。2012年3月14日,人大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刑事证据种类的规定把“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第187条第3款规定在必要时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应出庭而未出庭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鉴定结论与鉴定意见的区别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曾经被冠以“鉴定结论”的名称,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不但概念名称上发生了变化,更重要的见证了当前司法鉴定改革和证据规则运用的不断完善。在新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所提交的鉴定意见不是作为定案根据的“结论”,而是一份鉴定性证据材料,理由如下:首先,“结论”一词,伴随着科学性、权威性、唯一性的理解,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罗马法古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只是说明其地位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其权威性,鉴定人终究不能代替法官。对于司法裁判者而言,鉴定意见并不具有预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是什么“科学的判决”,而鉴定人也更不是“科学法官”。其次,鉴定意见之所以不再被称为“结论”,是因为有悖于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假如鉴定意见已经成为“结论”,默认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成为实然的证据。鉴定结论一出现就被冠名为证据使用,公诉机关在审查判断时先入为主地肯定该结论是具有证明力的,那当事人只能从形式要件审查是否完备,几乎不能也不敢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就理所当然地把没有异议的“结论”作为定案根据。这从表面上看似合理其实是违背理性认识的。我们必须理性地用“意见”表述更能区分其与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再次,鉴定意见有可能不具有唯一性的。鉴定人进行的操作并非总是十全十美、即使最最严谨的科学家也有犯糊涂的瞬间、鉴定任务日益繁重、人类科学技术水平本身的局限性、鉴定仪器的偏差以及部分鉴定人素质不高受人请托而故意弄虚作假等诸多因素,可能都会关系着鉴定结果的唯一性。对于明显违背事实的鉴定,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于鉴定结果可能不是确定唯一的,因此要回避“结论”带有很确定性的表述。三、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规则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方向由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后者强调庭审控辩双方的对抗,当庭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鉴定意见”彰显了我国司法鉴定模式的改革基调与刑事诉讼法模式的转变方向是一致的。(一)鉴定意见审查标准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要经受严格的审查过程。《死刑证据规定》作为首部针对鉴定意见确立排除规则的法律文件,完善了中国司法鉴定性证据审查判断制度。第23条规定了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的十项内容,第24条规定了鉴定意法依法排除的九种情形。因此,对于死刑案件不仅需要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法定十项标准,而且如果存在法定的九种情形之一的,其证据资格也应被依法排除。死刑案件鉴定意见采用严格的审查标准,是基于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但由于目前我国有关证据规则的原则问题上分歧颇多,制定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时机尚不成熟,新《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作出详细的规定。从证据改革的眼光来看,笔者认为《死刑证据规定》中相关证据规则应成为普通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审查鉴定意见的参照标准。(二)必要时排除其证据资格当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法庭也对其没有疑问的情况下,那些书面的鉴定意见经过简单的宣读之后,法庭可以直接将其采纳为定案的根据,而无须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反鉴于鉴定意见具有言辞证据属性,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就不能仅仅通过当庭宣读书面意见的方式来进行,而应建立针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程序,并借此来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因此,明确了法庭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而鉴第一文库网定人拒不到庭时,即使之前所作的鉴定意见在形式、程序等各方面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有效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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