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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能与不能 读书笔记.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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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法理学的能与不能”读书笔记说实话,自己是第一次静下心来,阅读这样深厚的法理学学术论文,读第一遍时,有点满头雾水,除了大致理清文章的写作思路外,觉得没有什么收获。阅读本文第一遍时,了解到,作者大体上分三个部分来阐述“法理学的能与不能”:第一,对法理学实用化的期待及其误导;第二,法理学在法制建设中的能与不能;第三,主观的法理学与客观的法理学。在理清文章思路的基础上,我仔细的阅读了第二遍,这次,我感觉比第一遍时好很多。在文章的开头,作者指出对法理学的实用化期待的含义,其是指,法理学能够用以指导法律实践中的具体事务,以及能够事无巨细地指导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大大小小的问题。虽然说这种对法理学实用性的期待是合理的,但实际上这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能实现的。虽然从本质上讲,对法理学的实用化期待,是要求对它作形而下的处理,但是,“就法理学的特征而言,它所要求的恰恰是人们对其进行形而上的思考”,如果缺少了这种形而上的研究精神,那么就很难产生出出类拔萃的法理学。然而,从当今社会的现状来看,这种错误的对法理学实用性的期待,已经误导了法理学的一些研究思路。那么,从文章主旨来看,这部分作者的侧重点是提出法理学的“不能”,也就是说,对法理学的研究我们不能仅从“合理”的程度去要求它“能”。在文章的第二部分,作者提出法理学在法制建设中的能与不能。作者引用葛洪义教授的部分观点来阐述法理学的研究,根据已有的线索将法理学在法制建设中能做什么概括为三个方面:精神教义。方法训示。实践应用。这一部分,作者很好的诠释了法理学的“能”,通过对法理学在法制建设中能做什么的论述,我们大致也可以了解法理学在法制建设中不能做什么。能与不能是一对相反的范畴,当法理学能做什么被限制了“领地”后,法理学不能做什么的广阔空间也就豁然可见了。因此,对法理学能做什么的限制,也就是对法理学不能做什么的解放,也是对法理学作用能力的客观估价;相反,对法理学不能做什么的限制,就是对法理学能做什么的放任,也就是对法理学的过高期待。总之,对法理学能做什么的限定和了解,也就意味着对其不能做什么的一般性把握。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作者提出事实上存在着两种法理学,在这一点上作者再次引用葛教授的观点,认为一类是“关于法律的理论”;一类是“根据法律的理论”,作者把前者称为主观的法理学,把后者称为客观的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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