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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土地管理法律法规.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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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土地管理法律法规.doc:..一、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岀资问题1、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笫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曲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解释: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问题A划拨用地是否能作为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既然不得转让,那么划拨地就不能出资。因为非货币资产出资必须要转移财产权,就土地来说应该转移使用权方可作为出资。如果一定要作为出资,如何解决,第45条规定的很清楚,公司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领有土地证、补交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先将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转变为以出让方式取得,然后转让(出资)。】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 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此外,有必要进一步说明关于划拨土地抵押的有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4)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B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否转让或出资?关于是否可以转让的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务院已以第55令的法规形式明确规定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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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