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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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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第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及法定代表人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 证工作,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公司应该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实施投资行为;国有控股企业国资代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前应当提前将公司投资事项报 告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第八条除政府安排的项目外,市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一类企业 500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二类企业 300 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其他企业 100 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向市国资委申报,直接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第九条第八条规定的申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一般审批制。(一)非主业投资项目;(二)境外、埠外投资项目;(三)国有参股的投资项目;(四)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企业的投资项目;(五)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抵押、担保等项目。除一般审批制外的投资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制。一般审批制是指处室审查后经分管业务副主任同意,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批;简化审批制是指经处室审查同意后,报分管业务副主任审定并签发批文。第十条市国资委对符合第八、九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视投资项目的情况可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第十一条属于一般审批制的投资项目,由企业向市国资委呈报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七)项目负责人情况;(八)资金来源说明;(九)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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