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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第章 案例标准答案.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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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第1章案例答案————————————————————————————————作者:————————————————————————————————日期: 国际贸易实务的背景知识第1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根据国际惯例《2000通则》的规定,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负责运输的船上时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的风险不负责任。但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了不同于国际惯例的规定。按照国际惯例的适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制”的原则,就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因此,卖方应对货物的延迟到达负责。【案例2】前者由卖方承担,FOB合同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为装运港“越过船舷”,而落在海中是货物尚未越过船舷。虽然装运过程中造成损失是码头装卸的责任,但应由卖方负责向码头索赔。后者由买方承担,落在甲板上是货物已经越过了船舷。【案例3】A公司无道理。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但经过商检机构鉴定,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也就是说,致损原因在装船前已存在,属于卖方的过失造成,因此卖方应负赔偿责任。【案例4】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船只派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货。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派船接货,造成货等船的情况比较严重,则构成根本性违约。卖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案例5】按FOB成交的合同,租船是买方的责任。日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构成违约,我方有权撤消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以FOB成交的合同,买方一定要注意及时租船定舱,一旦联系妥当,又应该及时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使卖方能够及时备货和做好装船准备。【案例6】在FOB条件下,因租船订舱由买方办理,这就为一些不法进口商与船方勾结骗取货物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以FOB出口,卖方除应注意买方资信,还应注意买方所派船只的信誉,最好该船公司在我国国内有办事处或常年代理机构。可以在合同指定船公司,或规定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名、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情,并以我方确认为准。此外,以FOB出口,最好坚持信用证付款,以获得银行付款的保证。该案中进口商要求将信用证支付方式改为“随证托收”,正是为日后与船方勾结诈骗埋下了伏笔。【案例7】我方可以拒绝付款。在CFR条件下,本来越过船舷后的事故由买方承担,但由于泰国方面没有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故未能及时投保,该笔损失无法得到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必须由卖方承担。【案例8】按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应重视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重要性。按照但INCOTERMS2000的规定,CFR出口合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均由买方承担,但INCOTERMS2000又规定:“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这里所说的充分,既包括内容的充分,也包括时间上的充分。如果卖方没有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至买方没有充分的时间投保,由此造成的损失则由卖方负责。【案例】买方无权拒绝付款赎单。CIF合同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是装运港货轮的“船舷”,该案例货物发生损失是在越过“船舷”以后,风险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只要提供了完整的单据,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买方可凭卖方转移过来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与卖方无关。【案例10】卖方无责任。按《2000通则》规定,CIF合同下,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未规定要投保的险别,卖方则可以按照最低的险别投保。【案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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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