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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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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佛山市城镇独牛辛々父長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公平地获得奖励优待的权利,规范完善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奖励优待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佛山市户籍城镇居民中2015年12月31日(含310)以前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或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并且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的奖励。第三条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领奖励金:(一) 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二) 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三) 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二) 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三) 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一个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四) 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五) 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六)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奖励。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公安机关更正后的出生日期为准。第四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市财政承担的奖励金由各区财政预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卫生计生局汇总各区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统计表,将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划拨各区财政。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奖励金标准。第五条奖励金按下列情形计发:(一) 本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二) 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我省和我市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相关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X年X月X日开始计发。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的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金不抵扣,未加发或未领取的奖励金不补发;2009年1月1日后到龄至本办法实施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三) 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次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从未享受过奖励,或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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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