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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监察的困境与挑战以劳动行政部门的.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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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监察的困境与挑战_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屡屡败诉为例血沃中原肥劲草,寒凝大地发春华。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笼天地于形内,挫万物于笔端。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法学前沿中国劳动监察的困境与挑战————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屡屡败诉为例□翟玉娟(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72)摘要:最近,有些地方的审判部门出现了较多以劳动监察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且劳动部门败诉比例比较高。劳动监察是国家行政部门保障劳动法执行的行政手段,而目前劳动监察部门是该管的没有管好,又介入了劳动关系当事人,本应通过调解或者仲裁途径解决的劳动争议。现行法律上设置的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处理劳动争议以及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途径不畅是劳动部门败诉的深层次的因素。《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但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仍然沿用设置两种途径的模式解决劳动争议,中国的劳动监察部门可能将面临更多的败诉和困境。关键词: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08)08-0075-05收稿日期:2008-06-06作者简介:翟玉娟(1967—),女,河南济源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劳动法、民事诉讼法。我在一次到审判部门调研的时候,发现了一个新的趋势,很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的劳动争议,在某些“明白人”①的指点下,已经不通过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这些救济途径进行解决,而是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请求处理。如果劳动监察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力,劳动者再进行行政诉讼状告劳动部门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过去,劳动行政部门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往往是由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是否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不服等提出行政诉讼,但最近某些法院受理的劳动监察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迅速增加。面对行政诉讼,劳动行政部门往往给用人单位施加压力,用人单位在各种压力下迅速与劳动者和解,相当部分的此类行政诉讼案件是以劳动者撤回对劳动部门的起诉结案。还有部分未撤诉的案件最终是以劳动行政部门败诉结案,且劳动部门败诉的比例比较高。这个问题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并展开了一些调查,经过调查发现,在类似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劳动者的诉讼代理人比较集中,他们普遍认为通过行政诉讼是一种低成本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捷径,行政诉讼被认为是劳动者的“杀手锏”。[1]由于涉及到的法院不愿意提供有关的资料,笔者通过对此类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收集到一些审判文书。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败诉的原因是由于现行法律对劳动监察的定位不准、使用行政执法手段解决具体劳动争议造成的。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非但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而是仍然将劳动行政监察带入了本应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救济途径解决劳动争议的误区。本文通过对劳动行政部门败诉的案件进行分析,就中国劳动监察的发展、现状、困境、挑战等问题进行探讨。一、中国劳动监察的背景与现状(一)劳动监察的产生与性质劳动监察于 1802 年起源于英国,英国最初对《学徒工健康和道德法》的监督是通过自愿性委员会进行的,但监督的成效不大,1833 年政府将监督工作授权给一些社会名流,由他们履行真正的监察职责,对四名监察员的任命标志着劳动监察制度的诞生。由此可见,只要有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就要求有保证法律实现的劳动监察制度。1890 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第一批国际劳工标准,其中有关劳动监察的有两项国际标准,一是 1919年的《劳动监察(卫生部门)建议书》,二是 1923 年《劳动监察建议书》。1947 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和 1969 年《劳动监察(农业)公约》。劳动监察被看作是一种事实上必需的国家干预责任,一种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所必需的政府法定义务。[2](p1)劳动监察是公共行政系统的一部分,是对劳资双方力量不均衡进行干预的行政执法手段。(二)中国劳动监察的产生与现状1993 年 8 月 4 日,劳动部发布《劳动监察规定》,根据该规定,县(区)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劳动法律、拟订劳动标准、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等。199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进一步推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截至 2005 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3201 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2 万人。[3](p527)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安全生产监察从劳动监察中分离出去,所以,现在我国劳动监察的范围不包括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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