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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司法考试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读.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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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读司法考试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读,司法考试的法条涉及范围很广,备考司考不仅要研究国内的法律,一些比较常用的涉外法律法规也是出题人比较青睐的考点。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读,希望对备考 2011 司考的朋友有所帮助。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10 月 28 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将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新法的颁布与施行将完成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笔者曾应邀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立法研讨会和专家会。作为参与立法的专家之一,笔者认为该法具有以下十个突出的亮点: 亮点一:完成我国冲突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所谓冲突规则,是指一个国家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的那部分法律规则。我国现行冲突规则主要包含于民法通则第 8 章(第 142 条至第 150 条)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现行冲突规则不够系统、全面且已部分过时,有些冲突规则甚至相互抵触,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也存在不和谐之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共计 8 章、52 条,第一次将冲突规则集中规定在同一部单行法律中。在内容上,新的冲突规则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经验,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亮点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占有一席之地第 2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没有像奥地利国际私法法典那样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为一般条款,也没有像瑞士国际私法法典那样采取例外条款的形式,而是将该原则作为一项补充性1原则。在合同领域,该法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仅次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准则,并采用了“特征性给付说”。第 41 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情形下,合同“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亮点三: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突出地位第 3 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虽然这只是一条宣示性条款,但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体现了该法的开放性和先进性。除了传统的合同领域(第 41 条)外,在委托代理、信托、夫妻财产关系、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一般侵权责任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准据法的选择、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领域,均准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亮点四: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综观各国的国际私法,大陆法国家一般采国籍国法主义,普通法国家一般采住所地法主义。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私法出现了以经常居所为连结点的趋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 1956 年以来舍弃了早期的海牙公约所采取的国籍国法主义,转而采用经常居所连结点。该法独树一帜地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符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民事往来日益频繁的新形势和新情况。亮点五:注重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 25 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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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