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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临时保护法律效力初探.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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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专利临时保护法律效力初探——简评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就申请再审人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认为一审被告康泰蓝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虽然是在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的,但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在此情况下,一审另一被告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在专利授权之后的后续使用行为均不为专利侵权行为;同理,康泰蓝公司在涉案发明专利授权后为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提供售后服务也不属于侵权行为。依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仅拥有要求实施其发明者支付适当费用的权利。在此判决中,核心的裁判理由为这样三句话:(1)“对于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在销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者、使用者不应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2)“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应当得到允许。”(3)“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运用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此裁判,但这一运用是否合理遵从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否正确引导了权利保护的方向,是否妥善平衡了公共利益和私权利的关系,仍有值得讨论的空间。一、专利法对专利权的保护及限制发明专利生命周期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申请日之前、申请日到公开日之间、公开日到授权日之间以及授权之后。在这四个阶段中,发明创造可以得到怎样程度的保护?专利法原理上是区别对待的。下文将分阶段进行讨论。,属于发明创造孕育阶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专利的先申请制,将专利保护给予先提起专利申请的人。一贯奉行先发明制的美国,近年也改法为发明人先申请制。这一制度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对专利局来说,减轻了判断实质发明者的负担;对公众来说,这一制度促使作出发明创造的人尽早将自己的发明创造以专利形式公开给大众,避免重复开发,节约社会资源。但是,先申请制也会导致一些问题:在发明创造孕育的阶段,同行业的各个竞争对手都可能在相同的起点上开展技术研发,并都有可能申请相关的,甚至是接近的专利,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甚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资料来源网络至会出现使用他人的思想申请自己的专利的情形。先申请原则的制度设计其实并不审查到底是谁实质上完成了或实施了发明创造,而仅将专利权利给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使得首先发明者或实施者因为没有适时提出专利申请而导致其经营行为受限于先申请人的专利。在这一阶段,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平衡社会公众的利益和专利权人的利益,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作出了关于侵权例外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业内称之为“先用权”。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是针对已授权专利的保护例外规定,但产生“先用权例外”的时间与上述的专利生命周期的第一阶段发生重合,虽然专利法通过先申请原则鼓励及时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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