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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职工工伤住院申报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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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职工工伤住院申报审批表单位名称:单位编码填报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年龄个人编号身份证号所住医院、科室工伤情况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社会保险局意见(盖章)年月日宜宾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一中医院、宜宾市第二中医院、宜宾市中医专科医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医院、肿瘤医院、康复医院、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筠连分院、长江造林局职工医院、宜宾川南医院、宜宾三江医院、宜宾造纸机械厂职工医院、天原职工医院、宜宾市工人医院、***职工医院、川南警官医院、宜宾县人民医院、南溪县人民医院、南溪县第二人民医院、南溪县中医医院、南溪县骨伤专科医院、长宁县人民医院、长宁县中医院、江安县人民医院、江安县中医院、江安县红桥镇卫生院、江安县留耕镇卫生院、高县人民医院、高县中医院、高县沙河镇卫生院、筠连县人民医院、筠连县中医院、筠连县沐爱中心卫生院、筠连县大雪山中心卫生院、珙县人民医院、珙县中医院、兴文县人民医院、兴文县中医院、屏山县人民医院、屏山县中医医院、屏山县新市民族医院说明:1、伤病情况由所在单位填写,报销医疗费时一并上报;2、附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份。宜宾市工伤职工住院须知一、住院申报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或旧伤复发需住院医疗时,应当由职工所在单位向社保局工伤科进行住院申报,并填写此表,经同意后住院医疗费由工伤基金按规定支付。新工伤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局申报工伤性质认定,7个工作日内申报住院,重、危伤残职工或偏远地区企业遇特殊原因,可在抢救的同时进行电话住院申报,再补办手续,但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必须在医疗终结之前申报。二、住院期间的规定。工伤职工应当在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医疗期按审批时限执行,需要延长的,应持经审批的此表办理,凡超出住院医疗期的医疗费用,工伤基金不予承担。住院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经过批准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住院医疗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必须与治疗工伤伤情相符。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所发生的住院伙食费、到外地就医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职工在门诊就医时,实行双联处方制度,门诊用药一次处方量一般不超过5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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