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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犯罪的客观要件—因果关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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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犯罪的客观要件——因果关系论一、因果关系的概念(一)概念: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二)特征:。。。。二、因果关系的学说(一)条件说。,都是引起犯罪结果的原因。即“无前者便无后者”。如:甲重伤乙,乙住院后,因丙在医院放火,将乙烧死。则甲应对乙的死亡负刑事责任。甲轻伤乙,乙自己包扎伤口时,因感染破伤风而死,则甲也应对乙的死亡负刑事责任。这种学说由于主张将一切条件都看作对发生的结果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又称为等价说或者同等说。注意的是,条件说指的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即使预备行为产生了结果,其间也不成立因果关系。如:甲为了杀乙,在碗里放了毒药,放在自己家里。丙次日造访,误服了该药,治病死亡。则甲应付故意***预备与过失指人死亡的责任。(1)处罚的范围过宽。(条件说反驳:可以由责任来限定处罚范围。)(2)即便进一步地由责任来限定处罚范围,有时也会引起处罚范围过大。如:甲劝说乙乘坐火车,期望乙在事故中死亡,结果火车真的发生事故,乙死了。那么甲的劝说行为具应该承担刑事责任。(3)如果前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但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了其他行为或者因素,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时,让前一行为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似乎也不合理。如:甲欲杀乙,将乙打成重伤。乙住院,医院恰好失火,致乙死亡。让乙承担故意***既遂的责任,就显得不太合理了。(1)因果关系之中断该理论认为,如果在前行为与后行为之间介入了独立的其他因素,则前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就发生中断。不同主张:,才可以中断。,才可以中断。,都可以中断。(2)假定的因果关系虽然某种行为正在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即没有此行为,也会导致此结果。举例:被告人甲在一条笔直的6米宽的道路上驾驶着汽车,右侧的乙朝着相同的方向起着自行车。按规则,,。而乙由于饮酒过量倒在车轮下,被车的后轮轧死。[肯定论]:由于甲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所以,应当肯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代表人物:平野龙一、大塚仁、大谷实)[否定论]:即便甲的行为是正常行使,保持了法定的距离,但也有可能因为乙的饮酒过度而导致乙的死亡,所以,不能肯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择一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行为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举例:甲、乙都欲杀死丙,在没有任何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向丙开枪,都打中了丙的心脏。举例:甲与乙在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分别向丙的酒杯里投放了达到致死量、并在相同时间内起作用的毒药,丙饮酒后中毒身亡。(4)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就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举例:甲、乙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分别向丙的碗里投放了致死量的50%的毒药,丙喝了以后中毒身亡。【问题】:该种情形下,行为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观点一,一般应引入客观归责理论,让行为人承担故意罪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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