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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困境与解决对策(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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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困境与解决对策
基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困境与解决对策
3 基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困境监督检查机构设置不科学,弱化了专设监督检查机构职能的行使根据调查,目前在县(区)级财政部门内,自取消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工作后,普遍根据工作需要,专设了负责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的科室。但存在机构级别和名称上的差异。在级别上,有的是副科级单位,有的是正科级单位,与内设职能科室平级的居多;在名称上,多数为监督局、科或办公室。其职能主要负责拟订辖区内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和制度;研究制订完善和加强工作的建议和措施;组织开展各类违反财政、税收、会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检查工作;负责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财政内部监督工作;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罚;并做好检查处理及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等。但是,内部设置的会计管理(局)科室在行使辖区内会计管理职能的同时,同样具有会计执法监督权。他们按《会计法》要求实行职权管辖或级别管辖原则下的地域管辖形式,可以监督检查相关单位是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核算处理是否规范,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内容;此外,还可以监管中央驻当地单位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管辖的驻当地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同样,设置的农税管理(局)科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征管质量的专项检查工作。设置的非税收入管理(局)科室可以对职能部门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票据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工作。上述职能单位、科室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如果不形成科学的配合与协调,容易弱化专设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科室的职能;加上检查无统一的计划,难免造成重复检查现象的发生,加大被查单位迎查负担,增加财政监督工作成本。监督检查职能受限,对部分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形成“真空”近年来,金融、保险,国税、地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相继实行了垂直管理,对这些部门执行财税法规法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现行的管理体制,县(区)级财政监督部门没有权力;即使对他们实施检查,也仅仅是配合上级检查部门的工作。如果当年上级未对这些部门列入检查范围,对他们造成监管“真空”,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和处罚,可能给国家带来极大的损失。特别是监管工作出现断层,容易让相关责任人成为“漏网之鱼”,给后来的查处工作带来困难。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不规范,一定程度上消弱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威信工作实施过程中,存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现象。检查人员在检查通知书的开具,检查工作的实施,检查工作底稿的登录,财政检查报告的形成,财政检查处理建议书、决定书的下达,检查资料的整理、移交、归档,典型违纪案例的上报,检查工作总结报告的形成,检查工作的回访等方面有时会出现未按执法程序的现象;检查结论与事实有出入,被查单位对检查结论提出行政复议和申诉的情况经常发生;特别是处罚决定执行不下去,“人情大于法”的现象经常出现,处理“事”和处理“人”结合不起来,重检查轻处罚。这些因素大大降低了财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威信。监督检查力量薄弱,重大的检查工作难以开展调查显示,当前的县(区)级财政监督局(科)平均只有工作人员3至4人,乡镇财政所专职财政监督工作人员基本空白。检查力量薄弱容易造成财政监督工作中检查方式和手段单一,多集中于专项检查,日常监督工作搞不起来;较大的专项检查工作不得不抽调其他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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