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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范文刑事案件申诉状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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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范文刑事案件申诉状范文.doc:..刑事申诉状范文刑事案件申诉状范文民事申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机器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申诉人:宫XXX,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大东街道新华委,现于锦州监狱服刑。申诉人宫绍洪因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49号判决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丹刑二终字第45号裁定,现向贵院提起申诉,请求行使法律监督申诉法定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枉法裁判行为的。请求事项1、请求行使法律监督并提起抗诉撤销(2008)东刑初字第49号、(2008)丹刑二终字第45号裁定关于申诉人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判决、裁定。(对非法经营罪、偷税罪不作申诉)2、请求行使法律监督并抗诉改判申诉人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无罪。3、如不受理请书面回复其理由。事实与理由一、判决、裁定、申诉情况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49号判决(以下称第49号判决)称:被告人宫绍洪从2004年年初开始编写《复兴中华文明学****材料》、《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参考抵制魔论邪害》、《弘扬道德文化、实施先进性学****参考理论探讨》三本学****材料(以下简称三本书),该三本书否定无神论;以所谓的觉、正、静和信、愿、行定义三个代表;大量引用原中功麒麟文化的理论;宣扬大道文化(即麒麟文化)是进步文化;蓄意制造恐怖气氛;宣扬会道门的三期末劫;弥勒救世。并且利用三本书,在全国10个省办班讲课40余次,进行煽动宣传,同时还组织发展成员在全国各地办班讲课,宣传并销售三本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三本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鉴定为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禁出版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宫绍洪犯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5日止)。申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丹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称第45号裁定),维持原判。申诉人不服提起申诉,丹东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丹审刑监字第000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人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0年7月21日被该院(2010)辽立二刑监字第0002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人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作出(2011)刑监字第281号《通知》,认为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不对本案提起再审。、所谓邪教的三本小册子已经出版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证据),并向刘云山书记赠书。申诉人撰写了三本弘扬道德文化等的小册子,其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当以林浩笔名出版三本小册子后时却获得很高的社会评价,且于2009年7月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总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书名为《壮行无悔的吼与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9-A-018216o不但如此,申诉人为此还获得了一系列荣誉证书。2012年9月15日,申诉人一案同案人于永香女士在北京书画苑向现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副主任刘云山书记赠送了《壮行无悔的吼与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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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