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辨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doc:..刑事辨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刑事辨认这i侦查措施在协助案件侦破、指控犯罪方面发挥了较人的作用,但因法律规定不完善、不统一,导致实践操作不规范,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建议从确认及时辨认原则、从严把握禁止暗示原则、完善分别辨认原则、规范辨认过程、加大物质投入等方面入手,对刑事辨认这一侦查措施进行完善,以期更好的发挥刑申辨认措施的作用。关键词刑事辨认及时辨认分别辨认作者简介:徐进,福建省均融律师事务所。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95-02刑事辨认是指在刑事侦查活动屮,为了查清犯罪事实,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即辨认人或辨认主体)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物或场所进行识别、确认的侦查措施。实践中,刑事辨认这一措施在协助案件侦破、指控犯罪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一、规范刑事辨认活动的主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前并没冇关于辨认的规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安部1998年颁布实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公安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公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检察规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将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但对如何开展辨认没有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安规定》虽然也修改,但对于辨认的内容没有任何修改;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废止了1999年制定的《检察规则》,重新制定发布T《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检察规则(试行)》),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辨认的规定。二、当前刑事辨认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刑事辨认在实践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不完善、不一致当前刑事辨认的主要依据是《公安规定》和《检察规则(试行)》,二者关于辨认的规定分别仅有六条,主要规定了审批原则、辨认人单独辨认原则、禁止暗示原则等,可以说是比较粗线条的规定,•且对及时辨认原则、多个辨认H标觀禁止同组、对辨认人进行心理辅导并予记录等方面只字未提。此外,二者在辨认对象数目、见证人方面规定不一致。例如,《检察规则(试行)》第259条规定:“儿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而《公安规定》中却没有提及是否需要见证人的问题。又如,《检察规则(试行)》第260条第2款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第3款规定:“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公安规定》第249条第2款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同样的问题,为何两机关存在分歧?笔者认为,这样的区别并无多大意义,却有损法律统一性。(-)实践操作不规范、不统一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一致,由此导致实践中侦杏人员在运用辨认这一措施时做法不一,主要体现在:一是审批程序没有落实。“两规定”均耍求组织辨认需经审批,但未规定审批时限、以何文书材料体现审批程序,案件材料中经常没有附任何体现审批的文书材料。二是侦查人员组织辨认的随意性较大。“两规定”均未对辨认的时间作规定,加上受到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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