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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行为的侵权责任形态研究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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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行为的侵权责任形态分析————————————————————————————————作者:————————————————————————————————日期: 性骚扰行为的侵权责任形态分析杨立新马桦性骚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在引起社会的重视,一些法律在修改过程中也准备增加制裁性骚扰行为的相关条文。笔者认为,性骚扰行为是一种侵害性自主权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构成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究竟应当承担何种形式的侵权责任形态,本文就此发表如下意见: 一、制裁性骚扰侵权行为的两种不同法律立场各国立法规制性骚扰,一般采取两种立场,即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立场和职场安全保护为中心的立场。前者多为欧洲国家立法所采用,后者为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所采用。而在实际上,在任何一个国家,这两种性骚扰行为都是存在的。在一般场合,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侵害的都是自然人的性自主权。法律规定对自然人的人格权的保护包括性自主权的保护,对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进行法律制裁,就是对自然人的私权利的保护。但是在职场,即职业工作场所,行为人实施性骚扰行为,既侵害了自然人的性自主权,也侵害了职场的劳动安全,破坏了劳动秩序,对劳动者的权利也构成了侵害。因此,在职场发生的性骚扰行为,在损害后果方面构成了对两个方面的侵害:一是,受害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他的性自主权受到侵害;二是,受害人作为劳动者,他的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在职场劳动中没有得到安全保护,性的利益受到不安全的职场秩序的侵害,因此,构成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正因为如此,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既有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又有未保障职场安全的职场雇主。可见,在性骚扰侵权行为中,如果以发生的场合不同作为标准,就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性骚扰行为形态。各国立法或者着重于对私权利的保护,或者着重于对职场安全的保护,对性骚扰行为的这两种不同形态的强调有所不同,形成了立法的两种立场:强调对私权利保护者,采用了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立场;强调职场安全保护者,采取以职场安全保护为中心的立场。我国采取何种立场?我们主张,按照我国立法的****惯和司法实践经验,我国对性骚扰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应当采取以保护自然人的性自主权为基本立场,同时吸收职场保护主义的精神,将职场性骚扰行为规定为一种性骚扰行为的特殊形态。这就是说,在我国制裁性骚扰行为,是以侵权行为法为基本法律依据,保护的是受害人的性自主权。对于在职场发生的性骚扰,根据其特殊性和保护劳动者安全的需要,增加职场的雇主责任,作为特殊的性骚扰行为责任形态。这种做法,既兼顾了我国立法的一贯立场和司法实践经验,也能够全面保护自然人的权利和劳动者的权利,应当是一个两全其美的选择。二、性骚扰侵权行为责任形态的选择即使是采取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制裁性骚扰行为的立场,我们也不能否认性骚扰行为存在的两种不同形态。因此,在性骚扰行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也必然存在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一)侵权责任形态与侵权行为形态的关系。侵权责任形态,是指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同表现形式,按照我们创设这种侵权责任形态体系的设想,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的责任形态,第一,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第二,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第三,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共同责任最为复杂,包括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四种不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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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