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普资讯
/ &..
一一⋯, 一~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 ⋯~ 一~ ⋯⋯⋯⋯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熊敏瑞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
【摘要】基于网络侵权的特性,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产生了与一般侵权不同的特点,笔者通过对主要国
家的相关立法予以比较分析,得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在停止侵害、损害赔偿领域均发展并丰富了当代侵权
行为法的结论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
问题的提出停止侵害
当今世界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知识经济时代。实现全球信息对版权人而言,制止正在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的权利较之对已
共享,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应运而经发生侵权后果而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更为重要。因为在许多情
生,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学习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计算机技术况下,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商誉及市场份额所造成的损害是无法用金
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为信息的网络传输提供了滋生的母土,人们钱予以赔偿的⋯当版权人的版权在网络环境下被侵犯则更是如
,信息的使此,因为网络具有开放性、无国界性,网络七的作品可被便捷地复制
用和传播已成为现代生活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可与传播,所以停止侵害对于网络上版权侵权救济则更具意义。该责
以通过互联网享受到大量的数字化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信息,而任承担方式也基网络版权侵权的特性,而具有了一些值得关注的
提供这些海量信息的重要主体是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的网络服新特点。
务提供者。, 临时禁令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为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临时禁令中的“禁令’’一字,是指法院作出的要求当
便捷与高效的同时,也对版权法提出了深刻而全面的挑战,网络上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命令。由于网络传播的规模化和传播速
迅速、完美与廉价的复制方式和传播方式的崛起,使得版权人感到度的迅捷,加之版权侵权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又需经过相当长的时间
自己在版权法中的地位和权利岌岌可危,随时有被侵犯的危险。与才能得到终审判决,如果一味强调在案件审结时才承担停止侵害的
民事责任,对版权人而言是十分不利的,毕竟,迟来的正义便是非正
传统环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更容易脱离版权人的控制,作品
义,而且也无法发挥停止侵害的防』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功能了。所
被盗版的可能性和未经许可而使用的危险都将增加,
以,版权人发现网络服务提供者有版权侵权行为,可以在起诉前或
环境下,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给版权人带来的危害后果要比在传统
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前者称为斥前禁令,后者称为诉中禁
环境下大的多。版权人为制止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行为,会对
令。在申请者向法院提交了禁令申请后,法院通常要考虑以下因
侵权人提起诉讼,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是网络信息的丰要提供
素:①申请者的胜诉可能性。以禁令制度具有悠久历史的美国为
者、传播者,且其较之于个人用户侵权人具有易发现性,网络服务提
例,法院发布临时禁令的标准之一一是权利人的胜诉可能性,而非其
供者亦有充足的赔偿能力,而往往成为这些诉讼中的主角。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pdf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