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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宪法对于语言使用的规定.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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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宪法语言规定(1949 年 11 月 26 日制宪,1996 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在印度领域、或其中某地域居住之公民,应有权保留其固有之语言、文学或文化。第二项不得因公民之宗教、种族、种性、语言或其他类似理由,拒绝其于国家所设立、或受国家补助之教育机构内求学的权利。第三十条第一项因宗教或语言而形成之少数族群,应有设立教育机构,以及加以管理的权利。第一项 A国家制定法律强制征收少数族群依前项所设置及管理之教育机构的财产时,应确保其金额不致限制或剥夺该项保证之权利。第二项国家于补助教育机构时,不得对因为宗教或语言而形成之少数族群,而予以管理上之差别待遇。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不论第十七章之规定,于第三百四十八条限制之范围内,国会之事务,用印度语(Hindi)或英语处理。惟参议院议长、众议院议长或其代理人,有权准许那些无法以印度语或英语来适当表意之议员使用母语表达。第二项除国会另以法律规定外,自本宪法施行之日起十五年后,前项所规定之「印度语或英语」中的「或英语」应予删除。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州立法机关之事务,在第三百四十八条之限制范围内,以州之官方语言、该地方语、印度语或英语处理之,不受第十七章规定之限制。但立法议会议长、立法参议会议长或其代理人,有权准许那些不能以本条规定之语言来适当表意之议员使用其母语。第二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州立法机关应自本宪法施行之日起十五年后,将前项「印度语或英语」中之「或英语」删除。惟对喜玛契尔‧普拉弟席、曼尼普、美卡拉亚及德里普拉等州之州立法机关,本项所规定之「十五年」应修改为「二十五年」。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项联邦之官方语言为使用德梵那卡瑞字(Devanagari)之印度语。联邦公务所使用之数字型式应为印度数字之国际型式。第二项本宪法实行起十五年内,本宪法施行前所使用之英语,得为联邦一切官方目的而继续使用,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惟总统在该十五年期间内,在考虑到行政需要时,得以命令准许在英语之外使用印度语,及在印度数字之国际型式外使用德梵那卡瑞型式之数字。第八项经十五年后,国会得不顾本条之规定而以法律规定,使用(一)英语或(二)德梵那卡瑞型式之数字。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项总统于本宪法施行后五年和十年时,得以命令设置委员会。委员会以主任委员一人,及总统所指定之基于第八附则所规定之不同语言团体代表共同组成。该命令并应规定该委员会应遵守之程序。第二项委员会有对总统就下列事项提出建议之责任:第一款在联邦行政体系内使用印度语的情形第二款在联邦的部份或全部行政体系内限制英语使用的情形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所规定使用的语言;第四款联邦有特别目的而规定使用的数字型式;第五款其他由总统交付委员会讨论之事项,譬如关于联邦之官方语言,联邦与州、或州与州间通信之语言及其使用等。第三项委员会依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建议时,应对印度产业、文化和科学的进步,及非印度语使用地区公务之利益与其正当性予以充分考量。第三百四十五条州立法机关,除第三百四十六条及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外,得制订法律,以该州所使用之一种或以上语言或印度语,在所有或部分的官方场合中使用。惟在州立法机关,未以法律另设规定以前,本宪法施行前州内所使用之英语,仍得继续使用。第三百四十六条某语言欲成为联邦之官方语言时之先决条件为该语言需为州与州或州与联邦间之沟通语言。州与州之间,只要双方同意以印度语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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