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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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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毕节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定,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第四条 旧城、新区范围划分:从花牌坊起,沿环东路连麻园路、过五龙桥、郭家湾、地委党校、接环南路、通草海大道、翠屏路、环北路回花牌坊合围区域内为旧城,其余范围为新区。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确定。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关机构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毕节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0门核定。第九条 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2 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第十一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2 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第十二条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旧城小于 700 平方米,新区小于 1000 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旧城小于 1300 平方米,新区小于 2000 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旧城小于2000 平方米,新区小于 3000 平方米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第十三条 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三)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 10%。所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不得改作他用。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总面积 10%,或只有底层为商业或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第十五条 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高出地面标高  米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在  米以下一面临空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  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控制室、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六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要求外,还应满足本1章其他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一)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 1:;(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 7 米;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进深宜控制在 12 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 10 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高窗除外)、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 12 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阳台设置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三分之二。(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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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