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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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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集体土地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对于由政府统一征地收储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对于项目用地,由被批准进行项目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作为拆迁人。本办法中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主管部门。被拆迁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协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第五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不得阻挠土地征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负责具体实施补偿安置工作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沧州市市区征地管理办法(试行)》(沧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3号)的标准,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申请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费支付、搬迁期限、新建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工程开工、竣工时间、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交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被拆迁人同拆迁人因补偿安置标准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定程序解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拒不拆除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条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县人民政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二)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四)房屋交易、赠与、交换、抵押、典当、租赁; (五)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土地转让。暂停办理以上事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条因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的,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对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本办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沧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房屋评估。拆迁人应该提供不少于两家的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供被拆迁人选择。第十二条评估结果由评估单位及时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评估结果内容应包括: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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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