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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人民医院职工行为管理规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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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人民医院职工行为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一支作风严谨、技术精湛、纪律严明、服务热忱的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促进医院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院职工。(包括延聘返聘人员)第三条:规范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位职工都要从我做起,切实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院、科两级领导要率先垂范,严于自律。第四条:职工行为管理,采取批评、表扬、奖罚相结合的办法。第二章职工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职工在医院工作中应享有以下权利:(一)在相应的岗位上工作,获得安全保障,获取相应的报酬。(二)按规定参与各级各类岗位的聘用。(三)根据岗位需要,参与继续教育和学术交流。(四)由医院提供场所,参与各项文体活动,每年接受一次健康体检。(五)对医院的处分、处罚等有异议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诉。(六)对医院领导以及各部门的工作,通过正常渠道提出批评建议。(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职工在医院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1(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院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二)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全院工作“以病人为中心”,各科室工作以“临床一线为中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三)勤奋学****勇于创新,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四)维护医院团结和医院的良好形象。(五)顾全大局,个人利益服从医院、国家利益。(六)尊重就诊人员的权利,维护就诊人员的尊严。(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职工行为规范及罚则第七条:全院职工都要认真执行院长办公会决议、党总支会议决议及分管领导工作会议和医务等各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种工作要求,院长办公室、党总支办公室及时整理纪要,予以督办。凡未及时完成者,罚责任人50元;故意推诿不办者,罚责任人100元;引起严重后果者,罚责任人200元。第八条:院领导签发的各种文件(包括院内发文、院长工作建议书等),院长办公室、党总支办公室应及时分办、催办,各科室应认真落实并保存,科室应将传达落实情况形成会议记录,并有与会者签名。未及时完成者,罚责任人50元;推诿不办者罚责任人100元;引起严重后果者罚责任人200元。第九条:自觉参加医院党、政、各职能部门及各科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和业务学****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或缺席者,会前要向主管领导和有关科室领导请假(因手术或抢救患者不能参加的会前请假)。凡无故迟到者,罚款20元;无故缺席者罚款50元。第十条:医院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就诊人员或其他外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或合理要求,如非参与急诊抢救,第一被询问人,应耐心解答,给予必要的帮助或进行妥善的安排。凡未遵守者,经查实罚责任人20元;严重影响医院形象的,罚责任人50元。第十一条:各科室要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紧密配合,真诚合作,平等解决问题。不说和不做影响科室团结及损害医院声誉的话和事。凡因个人行为给医院造成损害的,除个人承担经济损失外,罚款200元;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罚款500元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因不能积极配合、影响医院正常工作者,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罚责任人200元。第十二条:全院职工都要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同志间要团结协作、坦诚相待,职工之间在医院吵闹、打架,严重影响医院形象者,视情节对责任人罚200元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医院中层以上领导、各科主治医师、主管护师、手术科室二、三线人员、应急保障人员必须保证通信畅通,凡关机、不接听电话者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罚款1000元;如造成医疗事故按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处罚。第十四条:在应对医院或社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不听从指挥、不服从分配者,给予辞退。第十五条:各临床医师(包括辅助科室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院医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因未及时正确履行各岗位职责,未按规章制度工作,在医院职能科室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造成后果的,根据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处罚。第十六条:科室领导的管理工作未按要求,未及时管理,未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未按规章制度工作,在职能科室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造成后果的,根据医疗责任追究制度执行。第十七条:未按时归档病志,每超过一天,每份病历罚责任人20元,其中住院医师(管床医生)10元、主治医师(组长)5元、科主任5元,直至归档。第十八条:丢失病历每份罚相关责任人500元。第十九条:医院工作人员着装、礼仪、言谈举止按照医务人员服务礼仪规范执行,违反者一次罚款20元。一年内累计罚款三次,给予待聘处理。第二十条:伪照护理文件,发现一处罚当事人奖金一个月,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按护理责任追究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医疗、护理责任追究制度1、对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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