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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担保融资创新实践及相关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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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于土地的用益物权担保融资创新实践及相关思考人行武汉分行农村担保方式创新课题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基于土地的用益物权,作为农民的主要财产权利,其抵押担保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而许多地方的实践已经走到了理论和法律的前面。湖北省作为人民银行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试点省份,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现实基础和重要意义,还可以对金融创新实践起到推动作用。一、湖北省基于土地的用益物权的担保融资创新方兴未艾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基于土地的重要的用益物权,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被排在首位。湖北作为农业大省和淡水养殖大省,已经有许多基于土地的用益物权的担保融资创新。一些金融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在人民银行推动下,以规模经营户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水面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向规模经营户发放贷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些创新都是用基于土地的用益物权作担保的融资创新,属于不动产权利抵押范畴。二、制约基于土地的用益物权担保融资创新的因素依然存在从湖北乃至全国实践看,基于土地的用益物权的担保融资创新还停留在局部地区和个别领域,没有大面积推开,参与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也基本局限在少数个别金融机构。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从农户愿意提供的抵押品看,69 户选择土地或水面承包经营权,在被问到凭借标准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作抵押他们判断能否从银行获得贷款时,83 户认为能够抵押,占 %,在被问到如果凭借经营权获得了贷款,农户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债务,银行把经营权拿到市场上进行流转时他们的态度,97 户支持再流转,占 %。从问卷调查可以看出,对基于土地的融资创新需求是巨大而迫切的,个别地区的创新实践也很具典型意义,但创新难以推广,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根本的症结是法律障碍在物权法定原则下,农村担保物的范围应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不能抵押,农民的自留地自留山也不能抵押,宅基地不能抵押,按照“房随地走”的抵押原则,建立在宅基地上的农民的房屋的抵押问题当然就存在争议。这些都形成对农民拥有的有效担保抵押物的极大限制。农民和农村经营主体本来就是我国经济主体中经济实力最弱的一环,他们拥有的有效担保物不足,必然影响到他们能够取得的金融资源,进而影响他们扩大生产、增加收入的潜力。现在湖北省还有全国其他省份虽然有不少基于土地的用益物权的融资创新,但往往是以试点的名义在开展,要大规模推开包括政府、金融机构等方面都存在顾虑,因为毕竟有违法之嫌,而且一旦出现贷款人违约风险要诉诸法律,金融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就成为现实问题。相关法律的供给不足,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民和农村经营主体财产权利的作用发挥,没有起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也成为农村金融创新和发展的掣肘。(二)土地流转管理和市场建设滞后影响土地融资的配套环境基于土地的用益物权的融资需求主要是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单个农户资金需求量少,小额农贷就能满足,一般不需要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去抵押贷款。前面我们分析过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滞后直接影响和土地相关的融资业务的开展。据调查,恩施州 7 个县市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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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xiangzhid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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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