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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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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5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1-24【生效日期】1999-01-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西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条为防治自治区境内西辽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治区境内西辽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赤峰市和哲里木盟向西辽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流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流域内各级计划、经贸、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乡镇企业、建设、卫生、地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流域内水污染防治实行经济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流域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流域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  (三)2000年、2005年、2010年流域内地面水水质要分别达到自治区制定的水污染防治规划规定的标准;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流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企业规划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  (五)流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计划地进行生态建设和水土流失治理;  (六)流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实施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的计划,防治化肥、农药和农膜等化学品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六条第六条流域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并会同水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流域水环境质量的监测。  第七条第七条流域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流域内各盟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总量控制。  第八条第八条流域内实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九条第九条流域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凡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盟市、旗县应当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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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