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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责任保险条款.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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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具体包括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或者担任专利顾问、申请专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专利有关的诉讼、其他专利事务。专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经批准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时,因过失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二)被保险人被撤销或吊销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三)被保险人未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四)未经被保险人指派,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私自接受委托或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五)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被指控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或商业秘密的;(六)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账册、报表等资料损毁、灭失的。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二)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委托人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毁损、灭失;(三)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四)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或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五)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保险期间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专利代理事务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四条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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