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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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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机动车”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交通工具,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驾驶保险单载明的非机动车(以下简称“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驾驶保险车辆;(三)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1(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五)精神损害赔偿;(六)间接损失;(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八)保险车辆与第三方未发生直接碰撞仅由惊恐引起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九)保险车辆上的货物、其他物品的掉落、撞击、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十)保险车辆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的机械或电气故障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十一)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修理、被盗窃、被抢动、被抢夺期间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十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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