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广东省【发布文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发布日期】2003-11-27【生效日期】2004-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7日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7日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地震工作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行政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的部门和建设、规划、民政、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有利于防震减灾的经济政策和技术措施,使防震减灾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每年六月第一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第六条第六条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为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地区。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的领导,根据震情、震害预测结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制定防震减灾规划,保证防震减灾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第七条第七条省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和分级、分类原则,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预报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第八条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地震工作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大型水库、核电站、大型企业等投资建设的为本单位服务的地震监测台站,应当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第九条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或者设施,应当根据防震减灾的需要,设置建筑结构强地震动反应观测系统,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项目预算: (一)特大桥梁、大型水库; (二)一百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 (三)核电站和其它核设施; (四)结构特殊,对社会经济有重要影响的工程设施。 强地震动反应观测系统,由工程设施业主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省地震工作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观测资料由上述单位共享。 第十条第十条省地震工作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内容为准。 对社会上出现的地震误传或者谣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预测的科学技术活动,地震工作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地震预测意见,或者发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地震工作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散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已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技术性能及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和公安部门通报。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或者进行采石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确实无法避免而又必须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等应当事先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同意,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等应当承担增建相关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市规划应当考虑地震地质构造环境。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 有地震活动断层通过的城市和经济开发区,应当开展探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建设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第十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