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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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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穗府[2001]42号【发布日期】2001-09-21【生效日期】2001-09-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1〕4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业经8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经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鼓励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集成电路产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掩膜、封装、测试以及相关配套项目的集成电路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须经市经委会同市计委、科技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除按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外,还可同时享受《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穗字〔1998〕21号)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第四条2005年前投资的重大集成电路项目,对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市财政可以提供1-,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第五条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投资集成电路企业,符合条件的,政府按其投资注册资金的部分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政府的投资不行使表决权,不参与分红,但可以议价转让退出。  第六条第六条政府将在市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挖潜改造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择优和有重点地支持集成电路领域的设计、研发和开发。  第七条第七条在本市设立的集成电路生产及相关的重大项目,经认定属于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比照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建设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八条第八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薪酬和培训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九条第九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第十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设备、原材料、消耗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国家、省、本市对软件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税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集成电路企业研究开发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的设备更新换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核准,集成电路生产性设备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集成电路企业奖励或者分配给有关人员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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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