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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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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取得推荐类权限的报价系统参与人(以下简称“推荐人”)接受融资企业委托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活动,适用本指引。融资企业包括拟新设企业和已设立企业(以下统称“融资方”)。第三条推荐人在报价系统开展私募股权融资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私募股权融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管理。第二章项目注册第五条推荐人应当与融资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第六条融资方应当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1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试行)》在报价系统挂牌。已设立企业应当在私募股权融资项目注册前完成挂牌,新设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完成挂牌。第七条推荐人应当与中证报价就融资项目进行预沟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股权认购合同;(二)公司章程;(三)融资计划书;(四)风险揭示书;(五)推荐意见书;(六)投资者筛选标准;(七)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八)中证报价要求的其他文件。通过私募股权融资新设企业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二)、(七)项材料。中证报价对材料齐备性进行核对,材料不齐备的,推荐人应当补充相关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第八条推荐人应当于融资项目募集期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完成产品代码申领及项目在线注册。中证报价对推荐人提交的私募股权注册信息进行核对,注册信息填报有误的,退回推荐人修改;核对无误的,融资项目进入募集期。第三章募集第九条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融资项目股权的,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融资项目产品代码、产品名称、认购金额等信息。认购申报在报价系统当日收盘前可以撤回,当日收盘后不可撤回。第十条募集期内,融资项目因以下原因需要变更融资计划的,推荐人向报价系统提交参数变更申请表,申请变更融资项目信息,并通过报价系统公告变更情况:(一)融资方或者推荐人出现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可能影响项目募集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突发事项,需要中止募集的;(二)中止募集原因消除,推荐人申请重新进入募集期的;(三)融资方因自身经营情况或融资计划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终止募集的;(四)募集期届满前五个工作日,融资项目没有收到有效认购申报,融资方要求延长募集期的;(五)募集期届满前五个工作日,融资项目有认购但未到达规模下限的,融资方、推荐人在和已认购的投资者协商一致后,申请募集延期的;(六)认购金额已经达到募集规模下限,融资方要求提前结束募集的;(七)其他需要变更融资计划的情形。融资方募集期内变更融资计划,应当取得已经提交认购申报并缴纳认购款项的投资者同意;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推荐人应当申请报价系统退还其认购款项,并按照融资计划书中的约定予以补偿。第十一条同一融资项目,申请募集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募集期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十二条募集期结束后,募集金额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项目募集成功。募集金额未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项目募集失败,推荐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及融资方。第十三条募集期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代理投资者认购的参与人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供认购人的详细信息。中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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