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发布日期】2004-11-11【生效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杭州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应当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五条第五条市、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机构设置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行政机构的设置应当以科学的职能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并且不得超过上级机关规定的限额。 第七条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 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区、县(市)人民政府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不设立独立的行政机构,只设立内设的综合办事机构。 第八条第八条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立。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特定工作应当交由现有行政机构承担,不另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现有行政机构不能承担该职能的,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及其非常设办事机构,但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或者撤销的期限。 第九条第九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设立内设机构。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 第十条第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能相称。 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称委员会、办公厅(室)、局;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称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称局;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称处、室,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机构和工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的派出机构称分局、所。 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称办公室、局,其内设机构称科、室;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或者直属机构称所、队。确因工作需要,设定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机构名称的,由该机构的批准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最高级别分别为副厅级、正处级、正科级;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最高级别为正处级,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最高级别为正科级。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不设下属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不设下属机构。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行政机构的编制在上级机关核定的总额内,依据职能配置确定。 行政机构的编制是指人员定额和领导职数。编制总额分为市,区、县(市),乡(镇)三级,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行政机构的编制是各机构人员调配、职务任免和财政经费拨付的依据。 行政机构不得超编使用工作人员,其领导人员应当在确定的职数限额内调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行政机构的编制在行政机构设立时确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构的人员定额; (二)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编制的调整,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或者审核报批;乡(镇)编制的调整,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或者审核报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公安、司法行政等专项编制的分配,由市、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分配下达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配下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非常设办事机构不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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