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对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的比较总结.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4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4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对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的比较总结.DOC对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的比较总结一、 担保合同1、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按过错各自承担责任。(1)、担保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⑵、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l/3o2、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⑴、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损责任。⑵、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l/2o二、 保证1、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2个以上保证人。⑴、保证人按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⑵、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共同保证b2、 保证方式:⑴、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⑵、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⑶、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⑷、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责任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依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⑵、主合同变更时保证责任的承担、主债权转让的保证期间,主债权依法转让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两个例外:A、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B、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责务转让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物权法175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主合同内容变更的A、原则上应经保证人书面同意B、债权数额变更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加重其负担的,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减轻其负担的,依变更后的合同承担责任。C、 履行期限变更的,未经其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间。D、 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不论知道不知道,都应承担)o4、保证期间⑴、有约定的依约定。⑵、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按6个月记。⑶、约定不明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⑷、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⑸、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人免责,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免责。⑹、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担保法25条第2款4•■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已被担保法解释31条所否定和呆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结果。:5、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⑴、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⑵、连带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⑶、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6、两个以上物保,或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物权法》176条、《担保法》28条、《担保法解释》38条、123条的相关规定:可分为四小类两大类来分析:⑴、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先执行物保责任,次执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其弃权范围内免责。、债权人在主债务期满后怠于行使物保致使担保物损毁的,即债权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在担保物损毁范围内免责。、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且无代位物的,即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物保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债权人有过错的,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内免责。⑵、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同第⑴项类似。⑶、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物保、人保分别约定担保份额的,依其约定。、无约定的,物保与保证负边带责任,被执行顺序不存在先后。、在物保与保证负连带责任情形下,在内部份额上,若担保物价值高于主债务均额的,推定为均额;若担保物价值低于主债务均额的,物保人

对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和物权法的比较总结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4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ssmppp
  • 文件大小55 KB
  • 时间2019-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