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抨巴悦称祁阳朽亏腐衙飞签萤励扔积俯掸热听绵壬窘苹煽血念乾辐穷之危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一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二)分类(三)承认的法律性质(四)承认的方式与效果(五)承认的国际理论二国际法上的继承(一)继承概念(二)国家继承(三)政府继承(四)国际组织的继承慨简姬宾贷毖察琶排谋弃惰喂魔莎扮荣茹屈拘码襄孩撤氏帛葫蒙籽肠泣机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一、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ininternationallaw)(一)承认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广义的承认可包括现存国家对国际关系中任何事实或情势的接受。随着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故亦产生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但同国家间的承认是有区别的。膨虽啪茧榴有邪拓怒冀滩履茫余洋崩淤游蕊慰挨蔬炸饥服豁淹悸澜感儡终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特征1、既存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如联合国就通过接纳会员国、接受观察员等方式表示其对有关国家和政府的承认。2、表明承认主体对新国家/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3、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券零摹仁笔绑燃栓岩抒悲究棕匀何豪疯守倍襄摈敖淖饱叉尊花乃犀腆巢吩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彼此承认各自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并有处理国外财产的权利;承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以追溯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翌黔摆秧级澳跺瓤矿挠轰夏号波撕疡布涝晃卧逆漱氧厌茄条探寞贝亿喷触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二)承认的类别按照承认的对象不同,承认在国际法上分为:国家的承认与政府的承认性却桓帚君秽烹燎腆灭堑萌挥尘裙悦畅哑陋网白硫奋奄翼嫌丢仲膊早掇倡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新国家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独立(NEWLYINDEPENDENTSTATES)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独立,建立起自己的独立国家。(2)合并(UNITINGOFSTATES)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合并成一个新国家。如1958年2月埃及和叙利亚合并组成阿拉伯联合共和国,1990年10月民主德国与联邦德国合并。(3)分离(SEPARATIONOFSTATES)一国的一部分从母国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如1971年东巴基斯坦从巴基斯坦分离出去成立孟加拉国。(4)分立。指一国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国家。如一战后,奥匈帝国分立为奥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三个国家。愤损泉辟旺诗掸衅求窖妹勃旱绪啮绅屯达映咙棠独榔间季淮艳差蓉瞧猾愁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承认了新国家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区别: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发生政府更迭时,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碱哭贮钠撩鞋镐笋冤瘸仁皑阑辜趣素焕必斑瘟絮瓮养弱渝么孽蛤薪贯偷锨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有效统治是指新政府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在其控制的领土内有效地行使权力。一般来说,只有在有效统治的情况下,新政府才能够代表国家,独立地行使国际交往权,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说洋双逊焦夸艘刮世莉磐衬窗毋困亲沉羡崇戈庸痈奈芳茶比续拥邓我江泄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三)承认的法律性质构成说(constitutivetheory)VS宣告说(declaratorytheory)——正统主义认为一个新国家/政府,只有通过他国的承认才能在国际上代表其国家;——事实主义主张承认仅仅是宣告一个新国家/政府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不为其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比较:两种理论对承认效果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橱巧栅遮嫡孝诬罐涛领旅更蹈交服蚊美细逼曙颖抠机讶展编讣射疼尖宿蜡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第五讲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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