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关海军(房屋第二承租人)被告:童桂珊(房屋第一承租人)案情简介:2008年5月29日被告童桂珊与莫学顺签订门面房租赁合同,莫学顺将位于文昌路中段门面房一间半,住房两层租给童桂珊。自2008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租金分年一次性付清。在租赁期限内童桂珊有权将房屋租赁权转让,但必须在年租金付清的前提条件转让。合同签订后,被告童桂珊在该租赁门面房经营餐饮业。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被告童桂珊向房主交清一年的房租25000元。 2010年2月8日被告童桂珊与原告官海军签订合租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官海军给付甲方童桂珊年合租经营费2万元。合租期限自2010年2月8日至2013年5月31日。 2010年3月3日被告童桂珊将其经营“好再来酒楼”转租给祝泽振,并签订转租协议,协议约定,甲方童桂珊将其经营使用房屋及室内一切餐具设备等一次性转让给乙方祝泽振,祝泽振一次性给付童桂珊转包费25000元,童桂珊给祝泽振出具收条一张。案情发展⑴双方转租协议签订后,原告官海军、被告童桂珊、祝泽振三人当面将2010年2月8日童桂珊与官海军签订合租经营协议书上甲方童桂珊名字划掉变更为甲方祝泽振。⑵此后,被告童桂珊给房主莫学顺提出不再租赁其房屋。⑶2010年5月26日祝泽振与房主莫学顺签订终止租赁房屋合同,终止日期为2010年5月31日。⑷ 2010年5月31日房主莫学顺与童桂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因无人向莫学顺交纳房租,莫学顺向原告官海军提出不得经营使用房屋。原告官海军于2010年5月31日与房主莫学顺重新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年租金35000元。童桂珊官海军莫学顺祝泽振法院收集证据依据1、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原、被告提供的合租经营协议书一份。3、原告提的童桂珊收条复印件一张。4、原告提供的终止合同一份。5、原告提供莫学顺证明一份。6、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一份。7、原告提供的收条复印件1分。8、被告祝泽振提供的转租协议书复印件1分9、被告祝泽振提供的童桂珊收条1张。10、法院依职权调取租赁合同复印件1分。11、法院依职权调查莫XX证言。法院判决结果一、被告童桂珊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官海军房租款13723元。二、被告祝泽振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官海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例评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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