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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值耗材阳光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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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采购行为,降低高值医用耗材虚高价格,保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统一申报、集中挂网、网上采购、信息共享、统一监管的方式,由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平台)的耗材采购系统(以下简称“耗材系统”)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采购。
第四条  采购目录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规范》规定的相关类别产品。自治区定期对挂网交易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建立相关产品的新增及淘汰机制。
第五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阳光采购。鼓励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参与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第六条  阳光采购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增强医疗机构在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中的参与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统一挂网、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各参与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若国家或自治区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领导机构是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药采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涉及阳光采购工作重大事项由药采领导小组会议审定。药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
组织、协调、实施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制定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规范和业务流程;建立和管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库;指导、监管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审核阳光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等,并将阳光采购结果通报有关部门;负责对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过程中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高值医用耗材商业***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公布,并按规定及时做出相应处理;承担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高值医用耗材市场价格调查;负责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备案和公示;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对高值耗材阳光采购列入医保报销范围的中标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监督指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规范结算工作。
(四)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审核挂网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材料,对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自治区食药局)
负责对高值医用耗材企业所提供的各种资质及证明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依法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质量的抽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自治区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负责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发展的指导,确保高值医用耗材的正常生产。
(七)各盟市、旗县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盟市、旗县药采领导小组)负责本级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采购工作的管理体制,确定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各盟市、旗县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文件、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组织管理,负责本辖区配送企业的变更和日常管理,监督管理合同执行情况,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建立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专家库;负责对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评审全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监督;负责调查、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自治区药采中心作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工作机构,负责阳光采购的具体实施和操作。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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