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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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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里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0]11号)及《黑龙江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 月绩效工资总量暂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基本工资额度、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及月均年终一次性奖金核定。其中,绩效工资水平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照不低于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事业单位在市、区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医
疗卫生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延月发放。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科主任津贴、岗位津贴、科研成果等奖励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单位内部考核,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按照服务质量与水平、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和有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区卫生局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新增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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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经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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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