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信用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doc廊坊市信用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廊坊市信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管理,更好地开展活动,向广大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根据《廊坊市信用管理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诚信经营,从事或支持本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第三条入会条件(一) 在本市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 诚信经营、从事或者支持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 近一年内无不良记录,无法院被执行案件;(四) 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记录,无未完结的法院被执行案件;(五) 经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评价,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第四条入会程序(一)向协会秘书处索取或从本会网站下载“廊坊市信用管理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二) 填写“廊坊市信用管理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后交回协会秘书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详见第五条);(三) 经协会会会员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会长会议审批;(四) 协会向被接纳为会员的单位发放入会通知书;(五) 协会秘书处向被接纳为会员的单位颁发廊坊市信用管理协会会员证书。第五条入会材料(一) 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二) 单位简介;(三) 单位章程;(四) 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名单;(五)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六) 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七) 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A)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第六条会员权利(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协会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五)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提高信用的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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