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汕头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汕头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DOC汕头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趋势,鼓励和引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规范政府扶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企业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办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第三条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的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费管理。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市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汕头市扶持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扶持资助项目的评审。第四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共同负担。第二章运营资助第五条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凡收住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可以申请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资助。第六条运营资助所需经费由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负担。第七条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三)收住老人有以下档案资料:服务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资料及联系方式;(四) 连续运营三个月以上,并无重大责任事故及服务纠纷;(五) 经市、区(县)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新建除外)。第八条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资助,应当于每年7月5日前向其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汕头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二)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 收住对象名单(包括年龄、性别、户籍地、入住时间等)及服务协议书。第九条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对象及要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实地勘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初审意见后,于7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民政部门;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第十条评审机构每年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民政部门将申请机构有关情况和拟资助金额等事项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资助;经公示有异议的,评审机构组织核实情况后再予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区(县)民政部门。第十一条经评审和公示后决定给予资助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按照核定的资助资金,拨付至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并由区(县)财政部门拨付至申请机构。第十二条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拨付相应的运营资助经费,已经给付的,予以追回或在下一次申请时相应调减:(-)收住对象死亡的;(二) 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协议的;(三) 其它与收住对象终止服务的情形。第三章设置床位资助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设置床位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而设置的床位。设置床位不含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因更名、转让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第十四条设置床位资助按照实有床位数给予每张床

汕头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ttteee8
  • 文件大小35 KB
  • 时间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