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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法讲义:主管与管辖.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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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法讲义:主管与管辖司考民诉法讲义:主管与管辖。2014年司法考试复****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主管与管辖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精彩链接:司考民诉法讲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司考民诉法讲义: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2014司考民诉法:合议制度司法考试民诉法讲义:涉外程序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1、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2、与人民调解的关系。(2010/三/35)(1)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2)人民调解的效力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适用特别程序。第二节级别管辖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009/三/35、2012/三/78)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3、最高人民法院除了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外,还可以管辖其认为有管辖权的案件。第三节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意见第5条):公民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注意: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公司诉讼、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1、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18条)(3)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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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