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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精).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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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9年修正)2009年05月14日15时45分152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人才市场”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091903)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条第四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维护人才、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人才市场管理,是指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或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第六条本条例所称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的组织。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三)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事行政机关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例。第八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按本条例第七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作专门的说明。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人事行政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审批:(一)设立冠以省、市(州)、县(市、区)地名的人才中介服务组织,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机关审批;(二)省属单位、中央驻川单位、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在四川省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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