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9-09-22【生效日期】1989-09-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1989年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一条凡需要到马德里联盟其他二十七个成员国申请商标国家注册的我国商标所有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资格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或者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 第三条申请步骤 一、申请方式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国际注册续展、转让、变更或其他有关事宜的,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直接办理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若填写时翻译确有困难,商标局可以安排翻译(翻译费见附件二) 申请人若不便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申请(代理组织名称及其地址另行公布)。 凡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出。通过代理组织办理的,由代理组织向商标局递交各种申请。 台湾同胞及中国侨民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二、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填写一式三份。 :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注明姓氏和名字,名字放在姓氏前面;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全称。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3)委托代理人,应写明代理人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4)在我国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日期和编号,注册或初审日期和编号。 (5)商标黑白复制件一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 (6)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或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复制件一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 (7)商标使用的商品,必须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并用准确的用语表示,最好使用该国际分类按字母顺序排列表中的词汇。一项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以国际分类的三个类别提出,但超过三个类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8)指定保护的国家(注:指定保护的国家可以是马德里联盟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但不能包括中国)。 (9)基本注册费、附加注册费、补充注册费及附加规费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付款人。 (10)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法语读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法语译文。 : (1)商标含有图形要素或申请人拟注册由特殊字体构成的商标的,应附有黑白商标复制件五份,其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 (2)申请要求保护颜色的,应附有关附件: 1)若申请人希望公告黑白商标的,应附该商标彩色复制件五十五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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