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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对房改房的权属主体有侵权过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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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恨太匆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可能对“房改房”的权属主体有侵权过错我们知道,根据征收补偿条例明确规定:“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有的“征收办”人员根本不调查“被征收房屋”的“历史来源”和实际权属主体(包括隐含的权属主体),故意抛开了国有土地上的“房改房”性质【其“房屋来源”是“房改售房”,“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国有”】,错误地把“房改房”当成“商品房”对待。这样,就势必造成“房改房”“隐含的权属主体(除户主以外的本家庭参与分房的其余人口)”财产权被遭受侵害。我们知道,“房改房”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职工福利分房和优惠购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我国“住房分配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一种基本形式。国家“房改政策”大约始于90年代初,结束于90年代末。“房改房”与后来出现的“商品房”具有本质区别。一旦涉及“房改房”的产权问题,就不能脱离“房改政策文件”、“职工家庭福利分房”和“职工家庭优惠购房”这个本质特征。因此,“房改房”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房改房”的出售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它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来出售给职工家庭的。2.“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是必须“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不是“户主个人”。3.“房改房”的面积是有所控制的(按照职工家庭人口数量控制人均享受面积档次)。4.“房改房”的实际出售价格,是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工龄、楼层调节、房屋折旧、一次付款等多方面的优惠折扣。是国家对职工家庭的一种“实物***利分配方式”。5.“房改房”在进入市场买卖时是有限制的。6.“房改房”的《房产证》来源是“房改售房”,“土地使用权性质”是“国有”。“房改房”的每个职工家庭,只有一次机会参与福利分房和优惠购房,一旦失去,就永远失去,不能弥补。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自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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