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一一一 总 则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推动我市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形式,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工作。第四条 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由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认定命名。市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一一一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第五条 申报对象。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一)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植物园、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组织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陈列馆、实验室、生产现场、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场所;(三)行业中具有示范效应的高新科技、环保,新技术企业;(四)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植养殖示范基地;(五)具有科普资源的游览场所,如动物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旅游景点、人文景观;-1-(六)其它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所。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二)所从事的业务有较丰富的科普内容,能发挥向公众开展科技教育、宣传和示范的作用;(三)重视科普工作,愿意承担科普工作义务。(四)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五)配备有稳定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六)愿意接受市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第七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一)须经所在辖区科协推荐;(二)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能力情况;(3)科普工作规划、计划和开展科普活动的证明材料;(4)市或区科协的推荐意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三)申报受理部门: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一一一 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第八条 市科协组织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第九条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和现场考察,提出认定意见,审议批准。第十条 经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由市科协颁发“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一一一 科普教育基地的任务-2-第十一条 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 250 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 100 天。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普的需求,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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